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宏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籌備會初訂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2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14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9 日第二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07 日第二屆董事會臨時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16 日第三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7 日第四屆第六次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04 日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訂名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宏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由創辦人吳子鈞先生(台中市宏恩醫院院長)發起創設暨其夫人林豐麗女士捐助成立,設立時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整,合計 基金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整。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 三 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且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臺 中市,必要時依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
第 四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南區南平路 33 號 5 樓,分事務所設於彰化縣芳苑鄉草漢北路 21 號。
第 五 條 本會視財務狀況得在其他縣市設分事務所,並附設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機構。
第二章 目的事業
第 六 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為目的,以發揮服務人群的心,視實際需要及財務 狀況為身心障礙、老人、兒童、青少年、婦女、原住民、無住屋者等開 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
一、身心復健、信仰輔導、諮詢服務、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創業輔導。
二、才藝訓練、人才儲訓及特殊教育。
三、小型作業所、庇護工廠、自強商店、交通服務、文康活動。
四、企業經營、農牧經營、福利山莊、中途之家。
五、早期療育、教養、養護、生活救助及醫療保健服務。
六、促進福利事業之國際性交流。
七、關於福利社區化發展事項。
八、關於推展志願服務及照顧服務社區化專案計畫相關事項。
九、關於社會工作事項。
十、關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救助及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十二、接受政府指導及委託辦理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十三、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
十四、關於獎助學金事項。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籌備會初訂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2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14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9 日第二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07 日第二屆董事會臨時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16 日第三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7 日第四屆第六次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04 日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修訂
十五、關於災害(變)救助事項。
十六、關於協助政府委辦反毒宣導事項。
十七、關於藥癮戒治輔導事項。
十八、關於社區精神復健等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全年基金孽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 低於全年基金孽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六十。
第三章 董事
第 八 條 本會置董事 13 人(含董事長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 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 共同提名應聘人數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應 於當屆任期滿前一個月完成選聘,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 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 董事人數五分之四。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專長或工作經驗。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 九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由董事會遴聘之,為其任期以補足原董事之任期為限。董事參與本會相 關事務或會議時,本會得支付旅膳宿雜費及車馬費等。
第 十 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過半董事推選,連選得連任,綜理全般事務, 對外代表法人。得置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相推選一人擔任,董事長 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經現任董事總人數 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 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業務及董事會議決議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得置監察人一人或三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 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 (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 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董事不得兼任監察人)。監察人在任期內如 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 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 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做成會議紀錄,但會議內容 不對外公開。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七、附屬作業組織設置。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 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 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章 基金(財產)、會務管理及人員遴聘
第十七條 本會基金、財產及會務管理由董事會管理之;並得依會務需求設置各功 能編組組織,其組織簡則由董事會研擬並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會設置執行長(總幹事)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 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下設秘書長及事務員若干人。
第十九條 本會為謀社會福利及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業知識或聲望之人士擔任顧 問,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 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 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 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受前五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已充任 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會董事之資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予以解任:
一、違反善良風俗、行為不檢有礙本會名譽者。
二、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執行不當、惡意杯葛、違反本會宗旨理念目的者。
三、對內、外散佈不實消息或洩露本會機密,有礙本會名譽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 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指導,訂 定誠信經營規範。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二十四條 本會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贈之款項,均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 存,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 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 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所有存單、存摺、 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贈如為不動產,該 不動產應屬無設定負擔,並應即依法且無條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予本 會,以上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時之最低捐助財產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不得動支;最低捐助財產 以外之捐助基金,得依法令規定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基金孳息, 不得移供第六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時之最低基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整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 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 如有運用財產投資者,應依本捐助章程第十四條之特別決議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 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 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八、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悉歸臺中市政府。
第六章 總則
第 三十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嗣後如有變更或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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