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宏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籌備會初訂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2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14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9 日第二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07 日第二屆董事會臨時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16 日第三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7 日第四屆第六次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04 日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條      本基金會訂名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宏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    本會由創辦人吳子鈞先生(台中市宏恩醫院院長)發起創設暨其夫人林豐麗女士捐助成立,設立時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整,合計 基金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整。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且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臺 中市,必要時依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南區南平路 33 5 樓,分事務所設於彰化縣芳苑鄉草漢北路 21 號。

  本會視財務狀況得在其他縣市設分事務所,並附設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機構。

 

第二章 目的事業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為目的,以發揮服務人群的心,視實際需要及財務 狀況為身心障礙、老人、兒童、青少年、婦女、原住民、無住屋者等開 辦下列社會福利事項:

一、身心復健、信仰輔導、諮詢服務、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創業輔導。

二、才藝訓練、人才儲訓及特殊教育。

三、小型作業所、庇護工廠、自強商店、交通服務、文康活動。

四、企業經營、農牧經營、福利山莊、中途之家。

五、早期療育、教養、養護、生活救助及醫療保健服務。

六、促進福利事業之國際性交流。

七、關於福利社區化發展事項。

八、關於推展志願服務及照顧服務社區化專案計畫相關事項。

九、關於社會工作事項。

十、關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救助及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十二、接受政府指導及委託辦理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十三、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

十四、關於獎助學金事項。 中華民國 95 11 01 日籌備會初訂 中華民國 95 11 07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5 11 12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6 03 23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8 03 14 日第一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8 11 29 日第二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99 03 07 日第二屆董事會臨時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2 03 16 日第三屆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7 10 27 日第四屆第六次董事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8 05 04 日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修訂

十五、關於災害(變)救助事項。

十六、關於協助政府委辦反毒宣導事項。

十七、關於藥癮戒治輔導事項。

十八、關於社區精神復健等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條    本會全年基金孽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 低於全年基金孽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六十。

 

第三章 董事

   本會置董事 13 人(含董事長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 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 共同提名應聘人數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並應 於當屆任期滿前一個月完成選聘,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 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 董事人數五分之四。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專長或工作經驗。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由董事會遴聘之,為其任期以補足原董事之任期為限。董事參與本會相 關事務或會議時,本會得支付旅膳宿雜費及車馬費等。

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過半董事推選,連選得連任,綜理全般事務, 對外代表法人。得置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相推選一人擔任,董事長 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經現任董事總人數 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 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 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業務及董事會議決議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得置監察人一人或三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 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 (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 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董事不得兼任監察人)。監察人在任期內如 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 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 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做成會議紀錄,但會議內容 不對外公開。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七、附屬作業組織設置。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 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 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章 基金(財產)、會務管理及人員遴聘

第十七條 本會基金、財產及會務管理由董事會管理之;並得依會務需求設置各功 能編組組織,其組織簡則由董事會研擬並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會設置執行長(總幹事)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 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下設秘書長及事務員若干人。

第十九條 本會為謀社會福利及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業知識或聲望之人士擔任顧 問,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 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 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 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受前五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已充任 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本會董事之資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予以解任:

一、違反善良風俗、行為不檢有礙本會名譽者。

二、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執行不當、惡意杯葛、違反本會宗旨理念目的者。

三、對內、外散佈不實消息或洩露本會機密,有礙本會名譽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 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指導,訂 定誠信經營規範。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二十四條 本會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贈之款項,均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 存,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 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 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所有存單、存摺、 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贈如為不動產,該 不動產應屬無設定負擔,並應即依法且無條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予本 會,以上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時之最低捐助財產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不得動支;最低捐助財產 以外之捐助基金,得依法令規定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基金孳息, 不得移供第六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時之最低基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整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 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 如有運用財產投資者,應依本捐助章程第十四條之特別決議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 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 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八、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悉歸臺中市政府。

 

第六章 總則

三十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嗣後如有變更或修改時亦同